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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2001年转入财政全额拨款后,至今遗留自收自支编制人员当时未划归财政事业编制(其他市县同类单位自收自支编制人员会同国家正式干部已经全部划入财政事业编制),目前我单位自有经费渠道中断,自收自支人员工资没有着落,能否申请补办财政事业编制纳入财政拨款?或如何通过其他办法解决这部分人员工资问题。这部分人员工龄在25年以上,年龄已逾50岁。

行政诉讼 2010-05-21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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