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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完在我方。事故时间是2007年7月29日,出院时间是2007年8月20日,期间所有费用包括出院后的药费全由我方出。这之后对方就回家休养!听其村的人确认在2007年12月初其夫用电动车带她出去购物又撞伤住院。对方年龄2007年54岁,户口农民。今天她提出由法院调解,提出误工费和营养费,我想了解一下这类情况误工费和营养费如何算?到几月份止。出事故时她曾在一工厂烧饭,月薪600元。

调解 2008-02-22 15: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需说明的是,第二次撞伤的医疗费等产生的责任你方不用赔偿。误工费问题,如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但对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营养费一般不会支持对方的,至少对方应提供医院需营养费的证据及营养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具体应赔偿多少,在此未全部了解情况时不可能将赔偿金额说清楚的
  • 你方只需赔偿因你方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之后又发生的事故损失不应由你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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