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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买了一幢价值300万的房产,房产证和土地证也是办成她个人的,没有办成我俩的《共有证》。他买此幢房产时,是2007年7月,按照合同约定,首付款是140万,余下的60万在2007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但当时并没有按时支付,之后又写了一个承诺,承诺日期为2008年的4月份一次性全部还清。现在已经是2010年的5月份了,售房单位从来没有找她主动要过,我想请问律师,是不是此笔钱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售房单位起诉我老婆,她有胜诉的把握吗?

诉讼 2010-05-23 2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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