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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公民,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2)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请问江西省万安县2006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计征基数的3.5倍又是多少?

其他 2008-10-16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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