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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了3年,公司在中途,10个月时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无重大责任过失,也无给公司造成损失之说。只因为公司老板的儿子不欣赏我这类外来人(这是一个家族企业,企业员工90%都是老板同乡)。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如何补偿?是否可以申请:一个月代通知金 双倍的离职经济补偿(两个月工资) 50%额外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公司拖欠了从8月开始到第二年4月共三个季度的考核奖金,我是否可以申请除了奖金之外,另外再给奖金基数的25%作为补偿?急盼解答!谢谢

仲裁 2010-05-27 13: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除了“50%额外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外其他的都可以主张! 〓〓〓〓〓〓〓〓〓〓〓〓〓〓〓〓〓〓〓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 你好,你讲的法律已经修改了。现在,你可要求:1、补发工资,补缴社保。2、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的二倍的赔偿金。3、按照合同约定补发奖金。
  • 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和奖金即可。
  • 1、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金、奖金、加班费等。 本律师办理过此类案件,如有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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