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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从日本订货货到香港联系当事人让当事人帮忙弄过深圳,谈好相对的报酬,当事人在香港收到货打包点数后交给水客头,然后水客头运到深圳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再交还货主,现在当事人被抓已经拘留延长了,当事人有账本记录了近半年多的数量,想知道当事人这种情况会不会很严重,当事人在里面算主犯还是从犯,这种情况律师可以取保候审吗

刑事辩护 2014-10-08 15: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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