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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国有企业的员工,在2005年1月1日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到2009年底后,整好是工作了5年时间.从2005年到2007年底,都是一年一签合同.2008年1月1日起,我与公司签订的是两年期的合同.合同时间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在2009年底合同到期后,公司只与我们签订一份劳动顺延协议(该协议只是一张纸,上面写有"对2008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作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由2009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0年6月30日"). 就在前几天,公司突然宣布,在我们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我们续签合同,如果我们要继续工作,那么需要我们与另外一家劳务公司签订新的用工合同. 如果是由于原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原单位主动变更劳动关系,导致我们不能再与原公司续签合同的情况下. 1.如果我们不与新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我们是否能得到原公司的赔偿?如果能得到赔偿,是否是一次性的赔偿,应该怎样计算? 2.我们2010年签订的顺延合同,合同到期时间是6月30日,这种情况下,这顺延的半年时间是否应该一年计算?

仲裁 2010-05-27 17: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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