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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请问:“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是指财产未做任何处置时,如果遗嘱人将生前遗产转移他人或自行变现,死时名下已无财产份额,此时该“解释”又作如果理解?

其他 2010-05-29 12: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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