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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首付是他爸妈付的,房产证上写了他爸妈和他的名字,婚后由男方公积金及少量现金还贷,我想问: 1)女方婚后提出加名字,合理吗?女方可以去公正,首付是男方爸妈付的. 2)虽然婚后由男方公积金及少量现金还贷,但可以说,男女双方在还贷吗?

行政诉讼 2017-11-01 23:2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共同出资全款或者按揭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子,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视为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并登记于该方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 如果是婚后购房的房产,如无书面特别约定财产的归属,一般会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1,无所谓合理与否,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就可以。 2,使用婚后的公积金或其他收入还贷,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偿还。
  • 合理和合法是有区别的。当你们发生争议的时候,法律重点考察的是合法的问题。 所以,加不加女方的名字,合理性问题得由你们家人自行衡量,他人无法评价,第三方看来,加与不加都是合理的。 婚后还贷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争议。非产权方能否主张所谓增值部分,争议很大,不能一概而论。
  • 要求也比较正常
  • 杜黄海律师你好,lz的问题是问合理不合理,而且是女方提出,请回答合理和不合理,再说明下你作为律师的观点!谢谢!
  • 杜黄海律师你好,首先我不是律师,但我知道婚后的财产是应夫妻对半分,贷款是属婚后财产的一部分,但房屋是婚前买卖的,房屋也是商品,也有增值和贬值,试问增值和贬值谁来承担?还有婚前婚后的财产分配法院是怎么处理的?谢谢!
  • 可以。即使婚后是男方在还贷,婚后部分也是你们的共同财产。若有疑问,可致电。
  • 1、只要三人同意,可以加上你的名字。 2、公积金和现金是共同财产,当然是双方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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