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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B)与某发包方(A)签订了某工程建设施工合同,(B)又与某人(C)签订了施工经济承包合同,(C)与(B)合同规定(C)向(B)上交管理费,(C)又与某人(D)签订了某分项施工合同,(D)如约履行了合同,期间(B)通过(C)签字只向(D)支付小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现(D)以(C)(B)(A)为共同被告起诉连带清偿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 请问:1,(D)的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2,(D)只有与(C)签字认可的原始签证及对账单.(A)承认欠付部分工程款;而(B)却辩称与(C)所有款项已结清,又和(D)没有合同业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C)承认欠付(D)工程款,却不向(B)积极主张权利。那么(D)应当怎样做?举证责任在谁? 我是(D),一审胜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急切叩求。

其他 2010-06-03 0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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