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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厂与2008年9月12日厂方口头通知放假一个月与2008年10月13日正式上班,然而我们10月13日到厂后公司做出迟退车间所有员工的决定并把工资发放到2008年10月13日,说以后员工与厂方再无任何关系,我们的劳动合同也与当日失效.我在该厂从1996年6月就开始工作至今了.(厂方和我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每3个月一签,而且每次的通知都是口头通知并无书面通知)在迟退我们的时候合同还没到期.请问在这个事情中我们应该得到那些赔偿.和公司违反了那些新劳动法的规定.劳驾帮忙解答一下

其他 2008-10-17 09: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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