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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被申诉人:……………………………… 请求事项: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14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2005年7月1号开始在公司工作至今3年多,于今年9月11日开始请事假3天获批准,但由于我人在安徽来不及回无锡于9月16号晚打电话给我的主管(制二厂厂长)请婚假获准。9月26号我得知公司要直接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当天上午打电话回公司说明了情况并把补假条传真回公司,10月4号我带着结婚证回公司说明情况,但公司不顾我回家结婚的事实,以旷工为由于9月30号擅自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3.3.3.2.1条规定未经请假或批准而不上班者,并且于事后不能提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视为旷工,我回家结婚是事实且解释正当合理,故不应记为旷工;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3.4.7.2条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员工应该请同事或他人代行请假或电话向主管告假,并于事后补齐请假手续,我已事前电话向主管告假,故应视为婚假。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擅自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本人与公司协议补偿金无果,经人才服务中心与公司调解撤销辞退决定无果。

其他 2008-10-17 2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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