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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处罚管辖有什么怎样的规定?有知道的人来告诉我一下吧。谢谢

行政复议 2019-10-17 2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处罚管辖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管辖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   一、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管辖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应当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第、发现地以及结果地。   二、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处罚行为。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因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他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行政处罚不服,应在六个月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罚款还是需要先行交纳。如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的,再予退还。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1)原告申请;(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3)不损害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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