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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债务人由担保人以房屋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64万,月利息7厘。担保抵押方式为担保最高额70万元。债权人已于2008年10月起诉债务人 担保人归回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68万元,本案现还未审结。其中债务人由于另外经济纠纷已被法院于2009年5月强制执行,拍卖了所有房产,本案中的债权人银行也已申报了70万债权分到了10万元钱。如果本案件将于2010年10月份审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还要向债权人银行支付多少金额?或者是在最高额70万以内承担责任?

案件执行 2010-06-06 1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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