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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是某工厂里的员工,厂里为每个员工发了一张饭卡,每月向卡里打300元伙食费。一次,他不小心弄丢了自己的饭卡,又恰好捡到一张别人的饭卡,于是他就没有挂失所丢的饭卡而是使用所捡到的饭卡。几个月后他辞工时将捡到的饭卡交还给厂里。而他所丢的饭卡继续被别人使用着,厂里也每月继续向卡上打着钱。大约过了一年多,厂里已向这张卡上打了近4000多元钱,最后厂里发现了这件事就找到我朋友,说都是因为我朋友丢卡不报告才导致厂里白白损失了这些钱,要告我朋友诈骗罪,请问我朋友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罪行?会判死刑吗?

其他 2014-10-27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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