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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问一下一个法律问题,我是房东,和一个房客签约了一年的住房合同,房租费为每季度缴纳,签约后房客支付了一个月房费作为押金,以及支付了第一个季度的房费(总共是4个月房租)。合约中注明了如住不到一年的押金不做退还。后该房客住了一个半月就提出了不住了,后自行搬离了住房,然后提出需要押金可以不退,因为没住到一年,但要退还一个半月的房租,因为实际就只住了一个半月而已,后面就搬出没住了,请问,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否该退还这一个包月房租?

离婚 2014-11-08 11: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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