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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公司广州在今年1月份和员工签合同的时候由于疏忽,遗漏了一个员工的合同,员工也一直没有说,现在公司发现这个员工在外面出资给别人参股开了一家和我公司经营一样的公司,而她却还在我这里上班,于是我就叫她写辞职书,叫她自己辞职,但是这个员工说辞职可以,但是今年2-5月她要发双倍的工资,要补偿她4个月工资,否则她要到劳动局。另外她还说我们公司没有交住房公积金,也是违法的,是这样的吗?这个公积金应该不是法定强制的吧? 请问,她这样说有没有道理?劳动局会支持她吗?我应该怎么样做才比较有利呢?麻烦各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其他 2010-06-11 16: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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