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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并且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有部分劳动者认为我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太少了,请问我单位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有没有产生其他法律诉讼问题的风险?期待各位的回复,谢谢

其他 2010-06-12 12:1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情况下,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了经济补偿金,不需另外支付。
  • 可以,没有风险
  • 首先应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应支付的情况包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总计23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您的提问中对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经济补偿金太少了”等方面并未做具体说明,关于细节方面欢迎来所咨询。 关于仅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和是否产生其他法律诉讼问题等,还需具体了解案情后方能确定。
  • 终止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 具体情况不清,建议面谈。
  • 如果是按法律 的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就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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