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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9月1日入职,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8月31日。但是合同到期后公司和我就再也没有签过合同,并且我为该公司工作至今。去年9月,公司借以效益不好的借口,把我们全体员工公积金调整到最低基数(原来是按3000元工资加公积金的,现在按1200元工资标准加公积金)。并且到今年7月1日起,公司单方面提出降薪,我不愿意接受,并想诉诸法律,请问公司应该给我多少赔偿,谢谢

仲裁 2010-06-13 16:2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支付2008.10.1-2009.8.31之间的双倍工资,但超过1年诉讼时效的部分不会得到支持。 2、恢复原工资档次及公积金基数。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元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
  • 你好! 通过劳动仲裁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及应得的薪水等。如果还需要进一步法律帮助,欢迎来电咨询面谈。
  • 要求双倍工资。
  • 你现在可以要求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可申请恢复原公积金,欢迎来电。
  • 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发放。
  • 双薪..
  • 公积金应当按照实际工资计算,但公积金没有规定强制缴纳。公司应当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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