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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4月12号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公司6月份开始给我交的社保,等于4月和5月没有给我交,这样对么?今年5月21号提出辞职的,6月20号截止,等于21号开始不用上班了,会计说那6月社保不给交了,这样对么?还有就是现在我的固定工资是2150,固定工资等于说是奖金加班费等除外的情况下发的,单休。但是法定节假日发的加班费却是92.31,这个应该是800除以26再乘以3得出的。这样的算合理么?还有就是我们公司没有给我们交住房公积金,这个是不是强制要交的。。。我的劳动合同签的是深圳市的,那时在宁波没有成立分公司。

仲裁 2010-06-16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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