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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您好: 我有一套祖住房,是2002年左右拆迁。2003年春节前我与现在的妻子认识,2003年4月10日领了结婚证,9月举行了婚礼,双方是二婚。AA制。2003年9月23日拆迁办通知补交不足款项(因我所购房面积超过我拆迁的面积)。此时我已将我妻子及她的孩子迁入我的户口内。享有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我所存款项不足,就向我的岳母借了近四万余元以补不足款。以后我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和同学借款中陆续把它归还了。2008年6月拿到了房产证(此为房产证登记日)。现在我们感情破裂,请问:这套房该怎么界定?能算我个人财产吗?如果不算,我又该占有多少比例呢?

离婚 2010-06-16 13: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房子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需要分割。
  • 看你们双方就婚后的财产方面有无具体的协议,如果没有,则房子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借的买房钱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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