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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职员签订合同时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21.75天)+四个周六加班费(8小时/天)=当月总工资;但实际出勤中会出现“一个月正常工作天数22天/23天,五个周六的情况,公司发放工资时仍然按照“基本工资(21.75天)+四个周六加班费(8小时/天)=当月总工资”计算当月总工资,请问这种计算方法合法吗?是否应该额外支付超出21.75天及四个周六部分的我资及加班费?

其他 2008-10-24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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