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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6日与房东签订2年的租房合同,租金3000元每月,付三押一即共付了12000元。5月27日提出不想租了,想毁约。经中介出主意,我帮房东找租客,租客向我负责,我向房东负责,协商后房东同意。但经过10天左右依然没有找到合适的租客。于是在6月15号我向房东提出我想直接陪违约金。6月17日在房东的房间里碰面协商,房东要求我们房租要交到7月15日,而且还要按合同赔付房租一倍价格的违约金3000元,如果期间房子租出去了,房东则愿意退部分未到7月15号的房租。我们觉得合同上没有注明违约需提早一个月提出,既然我们要赔违约金,就不应该再承担一个月的房租费用。协商未果,房东说那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又找到中介希望可以协调。我想问下律师,房东的要求合理吗?还有合同中注明的违约金是房租的一倍指的是3000还是6000?我们违约了房东的中介费也要我们来承担吗?如果我们违约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呢?谢谢!

其他 2010-06-19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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