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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们好: 请指教:我是1998年1月1日参加工作,1999年1月调入本单位,在2008年1月份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以我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为由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愿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说我在原单位(即1998年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另外从1999年到本单位以后至今,现在不止3次签订合同了。而现在我单位面临解散,在赔偿方面对签订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有很大区别。请问我能享受与无固定期限职工同等待遇吗?该怎么办?谢谢指教!

其他 2008-10-24 13: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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