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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8月招进单位,当时签了两年合同,以后几年未签,但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到2008年单位要求又签了两年合同。现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该如何补尝。

争议解决 2010-06-21 13:4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果具备了相应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允许的。 2、对于你所述的上述情况,虽然未连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且已有八年之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与公司并未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自然也终止了。在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实际的工作年限按一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你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3、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当承担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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