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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有育一个孩子。离婚后女方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男方有一周看孩子一次的权利。原定5月2日为男方探视孩子的日子,但是孩子在5月1日晚上从楼上坠落致死。因此,男方心里不平,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女方赔偿损失。 提问:1、本案是普通侵权还是特殊侵权? 2、分析本案诉讼主体是否肯定?(父亲作为原告主体是否合适) 3、本案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责任的承担方式分别是什么? 4、原告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5、赔偿的范围该怎么定?(提示:精神赔偿、教育费用的赔偿等) 6、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7、法院是否应该立案审理本案,为什么?

离婚 2010-06-22 20: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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