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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店铺是一个单元分成9个商铺期间我转了2间店铺共有3间店铺今年业主收回单元不租给商场管理,直接租给我们签3年合同,要进场费3万一间,商场那边合同下个月到期却要求我们9间店铺给他们门口搭建铁棚和拉电栏铁门转让费1万5-2万一间,9年前我们跟商场要店铺前己給了装修费才签的合同,合同都是鉴2年3年4年的鉴合同续约,期间商场有2次装修也要我们给装修费,第一次收7千-1万多一间,第二次1万8千-2万多一间的装修费2年前的最后一次续约商场鉴了2年合同给我收了我2万进场费今年到期了商场没续约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给装修转让费,请问这个收费合法的吗?

其他 2020-10-22 07:5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转租可分为合法转租和非法转租。合法转租,是指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非法转租,是指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在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约或违法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3、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但是,现实中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的认定往往产生不同的认识,从而产生对承租人交给他人使用是否属于非法转租而难以认定。
  • 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可以续租。《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 如果没有约定,当初商场又同意转租,则不得另外收取费用的
  • 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无需支付。
  • 收费根据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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