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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成工资: 本人自2007/9/20日起被招聘进上海某财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从2007/10月起开始正式为客户做会计工作,10月初和11月初都做了10个客户的帐,服务费合计是¥3450元。按照公司规定,每月服务费1万之内会计人员可提成10%,但林沃财务公司在11月10日发放10月份、12月10日发放11月份工资时,都只给了本人底薪¥1500元,均未加上本人应得的每月提成工资¥345元。本人一直在向公司争取,均没有结果。合同是在11/1日签定的,之前未签任何包括试用期合同。 2. 社会保险金: 本人自2007/9/20日起被招聘进公司从事会计工作,9/24日即被要求把本人的劳动手册缴给公司保管。我1/10日正式提出辞职,一直到2008年2月10日 ,正式离职,公司才把劳动手册退还给本人。期间5个月,公司均未为本人办理录用手续和养老保险缴纳事宜。(为了有连续的医疗保障,本人在公司未去办理养老保险事宜的前提下,一直在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金) 上述2项合计:¥1754元。我想去仲裁,要回这2笔费用,请问律师,我能胜述吗?会不会金额不大,仲裁机构不受理呢? 非常感谢!

仲裁 2008-02-25 1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如果狡辩说10月,11月做的都是试用期的账,说试用期没有提成。但是他们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也没有明文规定试用期的工资。我还能要回10月11月的提成吗? 还有,上海仲裁费用是300,这个是由申述方负担吗?因为申诉金额有点大,所以想咨询下,如果胜面大的话才去。 谢谢前面2位作答的律师。
  • 可以申请仲裁,金额大小不是问题,一般都会受理的。
  • 可是从9月-1月的社保金,我都在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在交纳,还能让公司补缴吗?还能缴入到社保账户吗,不会冲突吗?而且是因为他们一直拖着不去办理社保手续,我才一直自己在缴。
  • 提成可以要。社保金不能要,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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