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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为国有单位,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单位为国有股份控股和个人股份拼股,单位名称变更,要求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后在签订合同,是否有法律或政策依据。

其他 2010-06-22 2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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