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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检察院对我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09.12.1日大东法院一审。我和律师当天做了无罪申诉和无罪辩护。2010.4.19日大东检察院叫我签署因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决定。我认为《不予起诉》决定应当为《撤销起诉》决定,提交法院,法院判决我无罪。因此我没有决定签收。我的做法是否正确?我应当怎样争取合法要求?

刑事辩护 2010-06-24 2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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