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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谢某同是甲公司的临时工。某日,甲公司雇佣的许多临时工在其大门口准备签到上班时,王某撞上拥护的人群,导致谢某踩到损坏盖板的下水道里摔倒,致谢某左手腕骨折。事后甲公司赔偿了谢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请问谢有没有权利再主张王赔偿一定的经济责任。

其他 2010-06-23 14: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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