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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7年10月与开发商口头预定了2楼预售商品房并交了房款,一直到2008年5月没有具备交房条件,出于经营需要,我与开发商协商后开始装修,垃圾自己清运,没有电器设备就出高价电费租用电路,我在2008年9月开业。在物业进驻本小区前,我没有享受物业公司任何的服务项目,是否应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进驻后不出示任何的收费手续就要我与他们签定每平方米10元的前期物业合同并从开业之日算起,告诉我前期物业商品房收费不需要有收费许可证。由于价格过高,各种服务达不到标准,收取我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电费,而且把本楼的公共分摊部位一楼门庭让私人占用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意,他们说办理房产证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业主无权要求腾开公用部位,我一直没有和物业公司协商好一致的价格没有签定物业合同。2009年3月开发商与我签定了售房合同至今没有给办房产证。现在物业公司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且没有收费公示强制要我签定每平方3元的物业合同,不同意就起诉到法院执行。请问他们没有出示收费证件 各种服务不到位 收取我高价电费 公摊部位被占用严重影响我生意 单方面制定我不能接受的价格 我有权利拒交吗?

其他 2010-06-28 15: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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