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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至14年8月底到期,至今公司也未通知我,未续签手续,但至今12月份还在公司上班,合同到期后的9、10、11月份公司也未给我发工资。现在看着公司这种不管不问的态度,想不干了,请问有何补偿?

其他 2014-12-11 10:2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这三个月的双倍工资,当然这三个月的工资应当正常发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可以要求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据你的情况,劳动合同期满,你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你与单位存在又一次的劳动关系,没有补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从次月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 可以要求补发工资,支付双倍工资等
  • 可以要求补发工资,支付双倍工资等。上述只是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但是每个案件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为更好的解决你的问题,建议直接电话与我联系,以便更准确的作出分析。
  • 自己辞职没有补偿金。
  • 可以拖欠工资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假如合同到期的月工资5000元,那可补偿的工资能有多少?是按照合同到期后的正常上班三个月工资外加经济补偿金,还是只有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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