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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偶然认识一个男的,对我有好感,想跟我处对象。后因他说家里有急事,向我借一笔不小的费用,当时说好写借条给我,后来以各种理由为推脱没有写借条,拖到今天也没有还钱。后请朋友查访他所说的单位,没有此人,早已经离职。告诉的名字是同音不同字,并且发现他跟N个女孩有交往,并都有借钱的现象,只是,有的女孩比较警惕。再去他所住的地方也没有这个人住了。但是,他的电话没有换,一再要求他还钱,开始他还口口声声说还,现在电话也不接了,直接转到忙线状态。也找不到这个人!到公安局报案了,公安局的人说缺少证据。我只有他欠钱的录音和短信。其他有被借钱经历,但没有借钱的女孩愿意做证人,请问这个是否可以做为有效证据?这个行为能否定性为刑事诈骗类?还需要出据哪些证据?希望有此类案件经验的律师能给予详细的指导!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6-29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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