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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爸爸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受害人是原广播站的员工,再其上班途中,被我爸爸的农用车刮伤。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爸爸负担60%的责任,受害人负担40%的责任,医药费一共花了58000多元钱(其单位站长口头通知,未拿出单据),花费由广播站先支付,称以后直接支付给广播站就行(站长口头通知)。未签订任何书面字据。后来,他来我家要求我爸爸给他签字他要报保险。后每年广播站都有人来要钱,一直到去年,广播站撤销,受害人2009年6月来过一次。2010年6月受害人起诉我爸爸要求支付35000元医药费。我想问一下,我们要支付的医药费是按他花费的总额,我们承担60% ,计35000元的医药费还是58000元扣除他报的保险后我们在承担60%的医药费呢?谢谢

诉讼 2010-06-28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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