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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员工工作期间负伤,提出申报工伤诉求,企业不予申报,但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并在其疗伤期间按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员工康复后又自行申报工伤,那么,如认定为工伤,企业此前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员工退回?如何保留证据?但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并在其疗伤期间按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那么,企业此前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员工退回?

离婚 2019-04-17 13: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的相关项目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医疗费
    医疗费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 通常情况下,在劳动者因工伤住院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工伤费用补助,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工伤医疗期工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上述费用劳动者均可依法通过相关部门获取。
  • 关于申报工伤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应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申报的,员工及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规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之内必须要申报的,否则过期不候。经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如何索赔?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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