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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以我建房侵占土地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已被一审判拆除. 事情原因为:对方于1993年同意我在该宗土地上建房三间一直居住至今,建房当时双方未约定以后是否拆除,十余年中对方也从未提出过拆迁要求,该宗土地已在银行抵押,对方也未向法院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上的使用权人系对方兼并后的另一企业,虽然对方有市政府的批文,但另一企业并未变更给对方,现在是以对方名义起诉,我该如何在二审争取到改判.请指教!

诉讼 2008-10-25 14: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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