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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市区居民在农村购买农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谢谢

其他 2014-12-15 16:47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无效。参考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买卖合同无效
  • 您好,买卖合同属无效的。
  • 是的,一般是无效的。如不明可来电详细咨询沈晶律师。
  • 您好,合同是无效的。
  • 违反土地管理法,法院一般认定买卖无效
  • 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一般这种情况,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 你好,这种情况买卖合同无效的
  • 您好,是违法的
  • 你好,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 你好,咨询主管部门为准。。
  • 合同有效 。
    【追问】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答】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行;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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