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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在法院判案实践中,一人一天只给8小时(一个班)都知道一天是24小时,我认为有悖《劳动法》36条。判案法官也认为不合理。他说:“都这样判我也没办法”如果一天只护理8小时,那16小时谁护理?请赐教! 《苦成》

其他 2010-07-02 1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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