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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镇办集体企事业,于2007年5月31日依法宣告破产至今资产未进行转移,仍被一家企事业在租赁.我是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破产后的留守人员,还要做到随叫随到,现在又没有合理安排工作.又不能外出找工作.感到很困惑.因此,我特请教法律专家以下几点问题,该如何解决?谢谢! 一、作为破产企事业留守人员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工资报酬? 二、作为原企事业负责人是否有权要求镇党委政府安排就业(理由是原先我是经过党委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是否能够要求给予办理养保险等要求?

破产清算 2008-10-29 23: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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