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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城市规划拆迁户。安置所分得的土地需签立的单据合同皆因爷爷健在而由爷爷出面签署的。但商定:第一层店面由大家合资建造。然后三子每人做一层。第一层店面是于2002年便合力合资建成(我家有图纸和收据), 2009年8月我父亲独立建起第二层(有购买物料的正本单据)。 现爷爷偏向小叔,变卦不同意三子每人做一层,意欲将我父亲和二叔赶出安置地。他并向法院提起了诉送,所涉及有两点:1.一楼为他个人建造(事实并非如此)。2.我父亲所建第二层未得到他同意,是违建建筑,要求拆除。 这块安置所分得的土地,一直没有去办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因此请问: 1.口头协定的三子合建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我们要提供什么证据? 2.第一层属于三子合建,我们需提供哪些证据? 3.一层和二层是否都算是违建建筑?是否需拆除?我爷爷有权要求拆吗? 4.我父亲已收到传票,请问收到传票后,我们要做哪些回应? 5.我父亲可有起诉爷爷违背合作建房的行为的权力?

征地补偿 2010-07-01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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