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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怀孕8个月的孕妇,在2007年9月22日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内部合同,因为我的保险一直是村里给代办的,所以不想转出来,公司为此也没有把该交的保险费用给记到工资里面,我也没计较什么。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期间,我于2008年3月份怀孕,至此2008年10月27日我已怀孕长达8个月,在我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合同到期之日即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22日,公司领导及人事方面并未找我谈及合同续签问题,而是直接于2008年10月25日由公司领导找我谈话说合同已经到期,准备不再续签合同,我从网上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我也跟领导说明此法律规定事项,可是公司领导执意要求我主动提出辞职,而且可以向公司提出相应的经济补偿,我想问一下我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应为多少??? 以下是我提供的工资明细: 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200元+绩效考核400元+交通费2元/天+误餐补贴8元/天 请各位律师大人帮忙给算算,我应得的最高经济补偿为多少???谢谢!

调解 2008-10-27 2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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