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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合江县人,今年10月18日在合江信息部介绍下,我家先生相中了一套位于县城滨江路的二手房,因对该房屋比较满意,即在信息部工作人员的参与下,使用信息部合同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协议,按合同规定在签字之日起付8000元的定金,第二次付款时间为本月25日前,到付款的前一日即24后,我们按约定去付款,房主却说他的房子已用于银行抵押贷款,要归还银行贷款后方能取得产权证到房监所过户.由于房主是离婚多年的单身男人,其人品存有一疑问,我们表示担忧:假如我把贷款给他还了后,他不过户房子给我们怎么办?于是我们要求他要将房屋过户后才能付款.售房方不答应,老是让我们付钱,还说不付的话就是违约,要付违约金4万元.请问:1、该合同有效吗?2、我们算不算违约?3、能否让售房方退回订金?谢谢!

诉讼 2008-10-27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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