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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马女现年60岁。1987年至今在一事业单位技校从事托儿所.烧水和浴池管理工作共23年。1987年9月至1989年9月从事托儿所工作,上班时间同教工相同。1989年10月至1997年10月在校从事烧水工作,全年出勤每天8小时。1997年11月至今从事浴池管理工作,每周4天每班4小时。2008年11月校方与本人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009年10月本人向校方提出书面终止合同要求校方给于支付经济补偿。但校方认为我属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给支付经济补偿。我认为从1987年至今23年多少都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其中1987年至1997年属全日制但校方老给一推辞,我该怎么办。

调解 2010-07-05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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