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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我以9万元购卖了一套住房,由于是新建楼房,防产手续迟迟没能到手,2003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了“住房协议”,为了慎重起见双方还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并约定尽快办理产权证。不曾想2006年9月原告一纸诉状将我告到法院。理由竟然是“我租赁其房屋到期”!!!要求我腾出住房。因其租赁房屋之诉无凭无据,法庭上无法自圆其说,不得已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行撤诉。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原告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又以其妻张文英的名以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公证手续无效”,我败诉。二审维持。至此本应一场荒唐的闹剧竟然会产生令人难以置信的结果!!!围绕整个判案过程种种疑惑使我无法服判!!! 双方签订的“住房转让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的法律保证哪里去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消费者维权 2008-10-28 11: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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