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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一份协议:7月28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培训,在此期间的职位为收银员,并且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签合同后(2008年7月28日至2009年轻月28日)一年内不可以提出辞职,如提出辞职要赔偿5000元(这5000元为在上海住宾馆的住宿费).但是到月底他不能让我回苏州工作,因为该公司还没有开业.我在11月1日提出辞职要赔钱吗? 2.我现在的待业证明还没有交,但是该公司已经帮我交了第一个月的公积金,第二个月的还没有交进去,合同其他人都拿到了,就我没有拿到,因为我的待业证明没有交,我和该公司签的合同有效吗? 3.在我提出辞职之前已有其他人提出辞职,而且都没有赔钱,有的是因为少向顾客收了2000元后提出辞职,有的是因为怀孕,而我没有什么理由所以提出辞职要赔钱,这理由合理吗?

其他 2008-10-27 1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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