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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998年办理好一切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在1999年转让给受让人。用途是合理的,当时没有过户,事隔11年,受让人有要转让它人,要求本人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手续,我不想协同。 我的答复是:我当初转让给你受让方的,你再转让它人是违约。乞求答复。

调解 2010-07-07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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