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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左右,我租赁了一商铺,但经营半年后亏损严重,再无力交租,故不得不离场弃铺. 按合同,如果商铺三日内不开张,即被物业公司收回.最初我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交纳了5万无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是五年,我弃铺时已不打算要回合同保证金,但我现在想起还是有一点担忧,万一物业方说他没有收回,五年后他再向我索要五年的租金,那岂不是天文数字?我想起就有点后怕,不知道存不存在我担忧的那种可能?如果存在我现在怎么办呢?

其他 2009-02-13 18: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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