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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左右,我租赁了一商铺,但经营半年后亏损严重,再无力交租,故不得不离场弃铺. 按合同,如果商铺三日内不开张,即被物业公司收回.最初我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交纳了5万无合同保证金,合同期是五年,我弃铺时已不打算要回合同保证金,但我现在想起还是有一点担忧,万一物业方说他没有收回,五年后他再向我索要五年的租金,那岂不是天文数字?我想起就有点后怕,不知道存不存在我担忧的那种可能?如果存在我现在怎么办呢?

其他 2008-10-28 22:1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当时有无书面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呢?没有,对方在你离场后有无另租赁给他人呢?如果另租他人,相当于对方事实上已经解除和你之间的租赁合同。
  • 具体得看合同的具体规定. 如果你的确决定不经营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业主,最好由他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以防以后纠纷发生.实务当中的确存在租户长期不使用,但合同并未依法解除的情形,在此情形租户应该支付租金,除非其有证据证明合同已经解除. 看你的文字介绍,可能在合同中规定了物业公司有权立即收回而不是当然地收回,建议多看合同条款. 如有不理解,请通过邮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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