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甲欠乙20万元,与乙商量一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同意乙一年后还清欠款,并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时费钱,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停放。半年后,乙觉得将车放在院里不方便,就要求甲将车开回。一年还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债权。 问:法院可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其他 2010-07-11 21: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抵押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未登记的,抵押不生效。汽车质押的,首先,要将车辆交付质押权人,其次,要到交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们的汽车质押既没有交与质押权人,也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所以,质押也是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只能按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对待。
  • 抵押房屋没有登记,没有优先权。汽车已经返回,也不存在优先权。
  • 房产未登记的,抵押不生效。汽车质押的,要交付质押权人,其次办理质押登记否则不生效。
  • 房产未登记的,抵押不生效。汽车质押的,要交付质押权人,其次办理质押登记否则不生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